尊敬的用户:
我国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于 2006年 7月1 日正式实施。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、权利限制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、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。请各位用户高度关注,自觉遵守《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坚决杜绝侵害他人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一切非法行为。
如因用户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被追究法律责任,本公司(网站)除依法行使《条例》赋予的删除权外,本公司不对用户和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特此公告。
阿酷(北京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2006-6-30
附:《条例》中之重要规定
●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,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6条)
( 1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( 2)为报道时事新闻,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( 3)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向少数教学、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;
( 4)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,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;
( 5)将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、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,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;
( 6)不以营利为目的,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;
( 7)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;
( 8)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。